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維護共同利益,安全、公平用熱,用戶需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如下:
1、《濰坊市供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7℃)、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
釋義說明:本條明確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度
1)應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7℃);
2)建筑圍護結構(包括:外墻、窗戶、屋面、采暖樓梯間等)保暖性能達到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運行條件的保溫節能型建筑。
2、《濰坊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八條 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辦理暫停供熱手續。
釋義說明:用戶停、用熱時間為一個采暖季。
3、《濰坊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九條 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1)擅自改動熱力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
2)擅自在室內用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
3)擅自排放熱力系統內的水;
4)違反建筑設計安全標準新設、改換用熱設施;
5)其他妨礙供用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4、《濰坊市供熱條例》第十八條 既有建筑申請接入集中供熱管網,應當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住宅小區申請戶數達到本小區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將住宅小區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5、《濰坊市供熱條例》第十九條 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
1)建筑節能達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2)建筑節能達不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濰坊市供熱條例》第二十條 申請用熱戶數達不到第十九條規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
1)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個采暖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向供熱企業補足
缺口戶數的基礎熱價的;
2)供熱用熱雙方對供熱溫度、供熱時間和交費金額等協商后達成一致的。
7、《濰坊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三條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用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盜竊熱能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山東省供熱條例》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1)破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供熱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和儀表等供熱設施;
2)破壞或者擅自安裝、拆卸、改裝、干擾用熱計量設施;
3)利用供熱管道或者支架懸掛物體;
4)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敷設管線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5)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6)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7)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9、《山東省供熱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建、遷移、拆除供熱設施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戶有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行為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用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1)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2)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